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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了那麼多歐盟抽查的不合格品清單後, 這週來談談歐盟針對不合格品所祭出的缺陷產品責任指令內容是關於什麼內容, 

1985年7月25日歐盟通過了《缺陷產品責任指令》(85/374/EEC,又稱《產品責任指令》),在歐共體範圍內統一確立了缺陷產品致害的嚴格責任原則,確保高水平消費者保護,並要求成員國通過國內立法實施指令。 1999年,指令範圍由消費品擴展到初始農產品(如肉類、穀物、水果和蔬菜)。

該指令確立了產品的嚴格責任原則,但允許成員國在個別條款上保留差別,其中之一便是所謂“開發風險”的規定。指令第15條1b允許成員國將“開發風險”作為產品責任的抗辯事由,其對於新產品上存在的科學手段尚不能知曉的風險免於承擔責任。此外,指令允許成員國對損害賠償額規定上限,但不得低於指令所規定的最低標準。值得注意的是,指令並不完全排斥成員國內現有的產品責任法的規定,如懲罰性賠償、消費者自願承擔風險、共同侵權人的責任等規定仍然可以作為指令的補充繼續適用。


《缺陷產品責任指令》涵蓋了所有沒有特定產品責任法律的產品,因而那些屬於新方法指令、獲得CE標誌的產品也屬於該指令的範疇。
該指令建立了“無過失責任”原則,即沒有必要證明生產商的疏忽或過失,消費者只需要證明損害是由產品造成即可


根據指令,“生產商”指:任何參與生產過程的人;缺陷產品的進口商;任何以姓名、商標或其他識別特徵附於產品上表明自己是產品的生產者的人;任何供應無法識別其生產商的產品的人。這意味著歐洲進口商對其投放市場的產品負責。然而,進口商通常會將投訴轉交給製造商/出口商,也就是說,產品責任指令也與歐盟外的生產商相關。


“缺陷”指產品不能提供人們所期待的安全性,通常要考慮以下幾項因素:產品的提供;產品合理的使用;產品在市場流通的時間。
為了證明產品有缺陷,被害人必須證明:實質的損害;產品中的缺陷;損害和缺陷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被害人能夠證明以上內容,他能夠從生產商或進口商(很可能向生產商追加賠償)尋求經濟賠償。


指令中“損害”定義為:因人員傷亡造成的損害;對於除了缺陷產品外、用於私人使用或消費、價值不低於500歐元的財產物品的損害。指令允許每個成員國對同等物品同樣缺陷造成的人員傷亡規定生產商責任最高限值,這個限值不應低於7000萬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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